川退役军人规〔2025〕1号
各市(州)退役军人事务局,厅机关各处(室):
《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(2025年版)》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原《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》(川退役军人规〔2023〕1号)同时废止。
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
2025年12月16日
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(2025年版)
序号 | 违法行为 | 法定依据 | 裁量阶次 | 适用条件 | 具体标准 |
1 | 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 | 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》第五十七条:“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;逾期仍未履行的,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法给予处分。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” | 免予处罚 | 初次违法,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;有其他法定免予处罚情形的。 | 免予处罚。 |
减轻处罚 |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,在责令限期整改时限内未整改落实到位,但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,且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的;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。 | 处以2万元(含)以下的罚款。 | |||
从轻处罚 |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,在责令限期整改时限内未整改落实到位,但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,且社会影响较轻的;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。 | 处以2万元(不含)以上,3万元(含)以下的罚款。 | |||
一般处罚 |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,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,社会影响较大的。 | 处以3万元(不含)以上,4万元(含)以下的罚款。 | |||
从重处罚 |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,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,社会影响恶劣的;以暴力、威胁以及提供虚假陈述、伪造、隐匿、销毁证据材料等方式抗拒、阻碍执法的;其他法定从重情节。 | 处以4万元(不含)以上,5万元(含)以下的罚款。 | |||
2 | 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 | 《烈士褒扬条例》第六十条:“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;逾期仍未履行的,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;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。” | 免予处罚 | 初次违法,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;有其他法定免予处罚情形的。 | 免予处罚。 |
减轻处罚 |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,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,但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,且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的;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。 | 处以2万元(含)以下的罚款。 | |||
从轻处罚 |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,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,但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,社会影响较轻的;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。 | 处以2万元(不含)以上,3万元(含)以下的罚款。 | |||
一般处罚 |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,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,社会影响较大的。 | 处以3万元(不含)以上,4万元(含)以下的罚款。 | |||
从重处罚 |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,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,社会影响恶劣的;以暴力、威胁以及提供虚假陈述、伪造、隐匿、销毁证据材料等方式抗拒、阻碍执法等法定从重情节的;其他法定从重情节。 | 处以4万元(不含)以上,5万元(含)以下的罚款。 |